四川人事考試網快訊:為充實審判輔助人員隊伍,加強對審判工作的服務保障,本著“公開、公正、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我院決定面向社會公開招聘聘用制審判輔助人員。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聘單位、崗位、性質及名額
(一)單位: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崗位:審判輔助人員
(三)性質:聘用合同制(編外聘用人員)
(四)名額: 35名
二、招聘條件
報考的考生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遵紀守法,品行端正,組織紀律性強,自愿服從崗位安排;
(二)28周歲以下(1988年7月1日以后出生);
(三)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
(四)法律類專業(yè);
(五)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本人未受過刑事、治安處罰和黨紀、政紀處分。
三、招聘程序
(一)發(fā)布公告
2016年8月4日在成都法院網、成都人事考試網發(fā)布公告。
(二)報名、資格審查、發(fā)放《準考證》
1.時間:2016年8月11—12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2.地點:市中院審判法庭三樓接待室(地址:成都市撫琴西路109號)。
3.報名方式:網絡下載報名表后前往招聘法院現場報名。報名人員需提前登陸成都人事考試網和成都法院網,下載報名表,填寫相關內容后用A4紙打印,在報名表右上角粘貼近期白底彩色免冠1寸照片1張。
4.所需材料:報名時,報考者應持本人身份證、畢業(yè)證、學位證等有效證件原件、復印件各一份,報名表一份,近期白底1寸彩色免冠照2張。
5.資格審查:報名后,經資格審查,對符合報名條件的發(fā)放《準考證》。
(三)考試
審判輔助人員考試項目為筆試、面試。
1.筆試(占總成績的50%)
(1)時間:2016年8月16日上午9:30—12:00。
(2)地點:市中院
(3)內容:法律知識、文字寫作。
具體時間、地點以準考證為準。
2.公布筆試成績
(1)時間:2016年8月22日前。
(2)筆試成績將在成都人事考試網、成都法院網、市中院公告欄公布。公布筆試成績時,同步公布進入面試人員名單。
3.面試(占總成績的50%)
(1)時間:具體時間以面試公告為準。
(2)地點:市中院。
(3)面試比例:按招聘計劃1:2的比例,根據筆試成績,由高分到低分順序確定參加面試人員名單;若報考人員不足1:2,按比例減少招錄名額。
(4)內容:主要考察參考人員的自我認知、邏輯思維、語言表達、組織協調、臨機應變等方面的水平和能力。
(四)公布總成績
1.時間:面試結束后三個工作日內。
2.總成績將在成都人事考試網、成都法院網、市中院公告欄公布。公布總成績時,同步公布進入體檢人員名單。
(五)體檢及考察
1.成績公布后,根據招聘人數,按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額確定進入體檢、考察人員名單(如總成績相同,按面試成績排序)。
2.體檢項目和標準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規(guī)定執(zhí)行,體檢費用由報考者個人承擔。
3.體檢合格者進入考察對象范圍。
四、聘用及培訓
(一)經考試、體檢、考察合格者確定為擬聘用人員,報市中院黨組,同意后簽訂聘用合同,上崗試用,試用期1個月;
(二)試用人員接受崗前培訓;
(三)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考核不合者不予聘用;
(四)擬聘用人員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能完整提供辦理聘用手續(xù)的相關資料者,取消聘用資格。
五、管理
(一)聘用合同每5年簽訂一次,合同期滿根據工作需要和個人表現,經考核合格,雙方同意可續(xù)簽合同。
(二)新聘用人員是黨(團)員的,其組織關系轉入法院,編入黨(團)支部,參加組織生活。
(三)新聘用人員人事檔案原則上由我院統(tǒng)一管理。
六、工資、福利待遇
(一)試用期每月工資1600元。
(二)正式聘用期內每月工資2400元,其中:基本工資1300元、生活補貼300元、崗位津貼800元,工作每滿一年增加院齡工資50元。
(三)按照《成都市市級機關聘用后勤人員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基本養(yǎng)老、基本醫(yī)療、失業(yè)、生育、工傷保險和住房公積金。2016年下半年四川公務員考試資格詳見:四川人事考試網
七、其他事項
(一)本次招聘后續(xù)有關事項均將在成都法院網發(fā)布,請應聘人員及時關注。
(二)報名時,應聘人員應按要求準確填寫聯系電話,并保持通訊暢通。如因通訊不暢或本人其他原因不能按時參加考試、體檢的,視為自動放棄。凡未進入下一環(huán)節(jié)的人員,均不再另行通知。
八、紀律與監(jiān)督
為保證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招聘聘用制審判輔助人員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招聘工作的公正性、嚴肅性,歡迎社會各界監(jiān)督。
監(jiān)督電話:028-82915232
咨詢電話:028-82915514、82917016
九、本公告由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政治部負責解釋。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年8月4日